邢台市律师协会投诉告知书
邢台市律师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邢台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规定对邢台律师实施行业管理。本会设立道德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纪律与惩戒工作,日常接待工作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。 一、本会受理投诉案件的范围: 律师事务所、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。 二、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: 1.被投诉人不是本会的会员; 2.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; 3.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、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。 三、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1.有明确的被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; 2.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根据、证据材料; 3.属于律师协会的职权范围。 四、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 1.投诉书(须投诉签字,投诉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); 2.投诉人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投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); 3.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(如法律服务委托协议、律师费用付款凭证、律师服务费用票据等); 4.投诉人能够提供证明其诉求的其他证据材料(如裁判文书、庭审笔录等)。 五、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,本会不予立案: 1.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; 2.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; 3.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,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; 4.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; 5.已经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完毕,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; 6.超过处分时效的; 7.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; 8.其他不属于本会职权范围的。 六、受理、立案处理 根据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(试行)》规定,本会自收到投诉人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。对不予立案的,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,但匿名投诉的除外。决定立案的,将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、被投诉人。 七、注意事项 1.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因委托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,如双方就该争议的管辖或解决途径已有明确约定的,本会一般不予受理,请投诉人及时提请有权机关处理。 2.本会处理投诉并不影响投诉人诉讼和仲裁的权利,如退还律师费、赔偿损失等诉求,本会可以主持调解,调解不成的,投诉人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主张。 3.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材料由本会装订存档,不再退还投诉人; 4.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,请依法行使权利; 5.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,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联系人:石雅岚 联系电话:0319-2183506 邮箱:xtslsxh@163.com |
